男子在任職期間,以幫忙疏通關系要“活動費”為由,將收取的錢財占為己有,結果觸犯刑律。
經廣西港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受賄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2012年2月,陳某(另案處理)、陳某某等人從其他人處接手,合伙經營一家廢舊輪胎煉油廠。因該廠沒有合法的用地手續,經營不久就被有關部門查處。
貴港市國土資源局下發通知書,要求陳某、陳某某等人停止非法占地行為,限期拆除廠房,恢復土地原狀。
為了能繼續經營煉油廠,陳某、陳某某找到時任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港南大隊副大隊長的黃某,讓黃某幫忙疏通關系,想辦法改變土地性質,讓他們繼續經營。
黃某提出要7萬元“活動費”, 陳某、陳某某同意。
同年7月的一天,在陳某經營的某裝飾工程部辦公室,黃某收受陳某送給的現金7萬元。
據查,黃某在辦理貴港市某駕校非法占用土地一案過程中,還曾收受該校感謝費5000元。
案發后,黃某家屬代其向辦案機關退回贓款7.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黃某到案后,除如實交待受賄罪行外,還交待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罪行,屬于坦白,遂根據其犯罪性質、悔罪表現,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