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一份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的案子不但沒贏,還額外承擔了上訴案子的受理費2095元。輪胎世界網從判決書了解到,這是一期關于工傷賠償的案件。
在風神搬輪胎傷了手
2014年11月5日,家住河南省太康縣的白高永把風神輪胎告上法庭,要求風神輪胎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等共計91800元。
經法院查明,2014年7月15日,白高永在風神公司裝卸輪胎時,其右手被擠傷,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白高永右手拇指末節缺損,右手第五指近節指骨骨折。
判決書顯示,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世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1日簽訂《風神輪胎鄭歐專列合作協議》,委托后者提供風神出口貨物在鄭歐專列的物流服務。河南世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將其中的短途運輸委托給了鄭州國際陸港開發有限公司,白高永即在這個環節從事運輸經營。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在裝卸貨物的車輛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且未明確拒絕白高永的幫工行為,故酌定風神對白高永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應賠償其46691元。
風神不服判決 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后,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雙方不存在幫工關系。白高永與鄭州國際陸港開發有限公司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還是委托合同關系,原審并沒有查清。
白高永是在履行其與鄭州國際陸港開發有限公司的合同過程中受到的傷害,與風神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即使有所謂的“幫工”,也是在為運輸方的權益在“幫工”。
其次,即使有所謂的“幫工”,風神在登車橋設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標牌,并且工作人員也對白高永進行了告知,并沒有過錯。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白高永受傷的原因是因為其私自接近作業現場,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其對受傷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另外,風神稱,其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投保有公眾責任險,并已向保險人報案,即使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應當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對白高永在風神輪胎公司處受傷一事并無異議,風神輪胎公司當庭認可,裝卸貨物是該公司的責任,故白高永幫忙裝卸貨物屬于義務幫工,因幫工而受到的傷害理應得到相應的賠償。
二審法院最終駁回風神輪胎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95元,由上訴人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來源輪胎世界網)